2016年8月15日,张某以急需用钱购货为由向高某借款1万元,并于当时给高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当月月底前结清,但之后经高某多次催要,张某始终以各种借口不履行偿还义务。
2017年7月,高某向漯河市召陵区法院起诉,2017年11月,召陵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于2017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高某借款1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张某于约定还款日前给付高某6000元,剩余的4000元,说是目前确实没有钱,等等再给。这一等几个月过去了,高某经常打张某的手机也总是关机,到张某家找他,张某也老是不在家。
无奈之下,张某于今年3月19日向召陵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召陵区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立即通知张某,无奈也联系不上张某,后来执行干警亲自去张某家中进行调查,可是张某家中只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老人说张某早就出去干活了,他们也联系不上张某。执行干警耐心做老人家的思想工作,让老人家转告张某赶紧把这4000元还了,因为这点钱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影响到自家的声誉。
同时,执行干警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是无财产可供执行。4月4日,执行局将张某案件信息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发布,张某坐高铁受到了影响,4月10日上午,张某主动将4000元打到了法院账户。至此,高某的1万元全部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