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分别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腾淑娥、李浩和李国际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处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艳构成倒卖车票罪,免于刑事处罚。
自2007年12月开始,腾淑娥伙同儿子李浩、侄子李国际及儿媳陈艳,采用电话订票的方式在西安火车站及西安市内售票点多次定购车票并加价出售。2008年1月23日,西安铁路公安处民警在腾淑娥租住房内当场查获电话订票使用的手机14部,身份证67张,现金1.3万余元,各方向车次火车票482张,票面价值总计4.8万余元,并将腾淑娥、李浩、李国际、陈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予惩罚。其中,腾淑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浩、李国际、陈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