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在线讯马先生:哥哥和朋友在铁路上行走被火车撞上身亡,铁路部门一次性给付哥哥一家9000元,想知道事故责任应怎样界定?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彭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马先生的哥哥违反法律规定在铁路上行走,致使其伤亡,铁路部门不需要承担责任。铁路部门向死者家属支付9000元,其性质属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马先生的哥哥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在铁路上行走可能会发生人身伤亡的后果,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